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在花园街、工行城建支行、建设银行蜀山支行、花园街营业部、城北营业部、滨湖营业部、徽商银行长江路支行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点
只有公积金当前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六个月以上,你才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合肥市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 1、徽行驻点办: 徽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一楼(长江中路90号), 可受理与徽商银行合肥长江路支行有按揭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首付款缴存至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徽商银行专户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建行驻点办: 建行合肥三孝口支行二楼(金寨路326号), 可受理与建行三孝口支行有按揭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东区服务点: 铁路分中心窗口(新蚌埠路128号), 可受理与工行城建支行、建行三孝口支行、徽行长江路支行有按揭签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滨湖营业部地址: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金管[2005]05号文件规定,即:只要单位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发放工资给职工,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同时,单位和职工签有临时工合同是否建立有劳动关系,可向劳动仲裁部门咨询并核定。
转入单位(重庆缴存单位)首先为职工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转入职工身份证或由职工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异地转入申请,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向转入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进行汇(划)款(鉴于异地转出手续在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须符合当地的公积金相关政策,此处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及办理程序请您向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职工异地公积金转移款项汇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由转入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网点或分中心为异地转入职工办理资金上账手续。
重庆公积金在职提取: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网点所属的办事处办理(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4.南岸办事处(南岸区、巴南区));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在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前往铁路分中心办理。 离职提取: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原在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也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
这个要分情况而定:若农村的自建房不能提取,但农村户口职工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若城市的自建房可以提取,需提供的材料有(原件及复印件):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本人身份证。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装修房屋及购买商铺未列入公积金提取条件范围,故目前暂不能办理装修房屋及购买商铺的公积金提取。
职工死亡的,如果个人公积金账户仍在单位公积金账户下的,可由其所在单位经办人凭职工死亡证明办理提取,其本人的公积金由我中心直接打入其所在单位账户;如果个人公积金账户在我中心托管户的(如果个人公积金账户仍在单位公积金账户下的,死亡职工继承人申请直接办理提取的,应由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先将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调入我中心托管户),死亡职工继承人可按以下方式办理提取: 一、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死亡职工遗产,法定继承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提取: 1.继承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公证机关或法院出具的有效继承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如公证机关或法院出具的有效继承证明认定的继承人为多人的,上述继承人必须同时到场确认; 2. 继承人无法提供公证机关或法院出具的有效继承证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应当全部到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属于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薄、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等); 二、通过遗嘱继承方式指定继承人的,死亡职工指定的继承人办理提取,需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继承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直接办理提取的,提取资金可在办理当日领取(持公积金支款凭证直接到指定的银行领取现金)。
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二手房为25年),还款到期期限最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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